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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玉林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2022-10-24 17:30     来源:玉林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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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健全玉林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保障机制,保证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使用,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19〕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玉林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114前通过发送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市教育局。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方便联系沟通。

邮箱:yljyj2682259@163.com

来信请寄:玉林市教育局(玉林市人民东路173号

联系电话0775-2682259

附件:玉林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玉林市教育局

                               2022年10月24日

附件

玉林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9〕10号),依据《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1912号),着力建立健全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机制,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就近接受普惠的学前教育,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商品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等所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配置和增加城镇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党委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确保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督促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小区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满足适龄幼儿就近入园需求

第二章  规  划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根据人口分布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布局规划,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幼儿园布局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充分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落实幼儿园用地具体位置、办园规模、用地面积等基本要素,并按要求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城镇小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教育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的通知》(教发函〔2019〕1号)执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配套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3000人以上3001-6000人的小区,应配建6个班的配套幼儿园;6001-9000人的小区,应配建9个班的配套幼儿园;9001-12000人的小区,应配建12个班的配套幼儿园;小区人口超过12000人时,应根据人口规模及用地实际足额依标配建幼儿园,宜规划2所及以上相应规模幼儿园;最小办班规模不宜小于6个班,最大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每班不超过30人。

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将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办园规模、用地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期限、产权归属、移交使用、违约责任等条款列入规划条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指标要求建设,建成后其用地及房屋产权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应根据办园规模(含班级数、班额人数和学位数)、类型(全日制)等因素,依据《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确定。幼儿园建设规模=办园规模(总学位数)×相应人均建筑面积指标。

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等构成。

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布局应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保障安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居住区设计配建幼儿园,服从城镇幼儿园服务半径宜300500米的原则。

第十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选择地址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畅通、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幼儿园应该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二)必须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和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讯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周边须预留消防通道、防高空坠物等安全距离。

第十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详细规划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管网综合设计等,应功能区分明确、方便管理、节约用地。总平面设计方案中应依据规划条件明确幼儿园用地面积、用地边界、建筑面积、建设规模、班级数、招生人数等相关建设指标。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充分听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以组织会审形式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未按照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城镇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住宅小区,自然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开发建设单位需将工程前期手续、规划图纸等材料备份交于教育行政部门存档。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与新建居民住宅区必须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如小区为分期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同步交付使用。凡是未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或未与所在住宅小区首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原则上不予办理首次登记。但业主单位作出承诺并经相关部门批复同意后,可先行办理有关手续,并在一年内完善相关幼儿园的配套建设工作。

第十条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教育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411号)对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基础上可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益性办学需要购置的土地和办理土地证等,属自治区及各市县征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政策要求给予减免。

第十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使用单位要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对规划配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未按要求开工建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约谈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并责成其在规定限期内按标准完成配建;对少建、缩建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成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如小区内无法通过改扩建、补建解决的,应要求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设计建设标准,缴纳配套幼儿园建设费用,该费用专款专用,由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用于解决该小区适龄幼儿入园问题。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资料备案和规划条件核实等手续,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移  交

第十八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无偿将幼儿园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同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开启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但没有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或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出租、出售、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的由当地的住建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办成盈利性民办幼儿园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办成公办性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二十条  国家及地方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由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章  使  用

第二十一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通过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二十二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条件的,应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到机构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编制标准暂行办法》做好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县(市、区)要制定与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幼儿园建设规划相配套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计划。各县(市、区)要充分挖掘现有编制资源,通过改革管理、内部挖潜等方式解决公办幼儿园所需教师编制。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确实无法满足需求的,可核定聘用教师控制数。

第二十三条  已移交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其管理及保育教育收费等参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当地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挪为他用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组织教育、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对现有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全面清查工作。从今年起,形成每2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的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督导。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发现原有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挪作他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发现原有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该建未建或达不到建设规模的,应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资源等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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