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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玉东新区教育文体和旅游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现将《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财务〔202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适用范围
全市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幼儿园(公办学校食堂应当执行、民办学校可以参照执行)。
二、财务管理总则和体制
(一)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二)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三)中小学校食堂的会计核算以采用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应当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按月实行财务公开。
(四)中小学校食堂财务、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食堂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三、收入管理
(一)伙食费收入是中小学校食堂为师生和其他个人提供饮食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与其他伙食费收入。
(二)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学校领导或教职工陪餐、家长陪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学生伙食费,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三)中小学校食堂采用校园一卡通等结算方式下,对已注销卡内无人领取的余值,应确认为其他收入。
(四)中小学校食堂取得收入应按国家财政与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合法有效票据,不得使用白条和三联收据,同时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四、支出管理
(一)中小学校食堂在提供饮食服务过程中所耗用的粮食、肉禽蛋、蔬菜瓜果、油盐辅料等食材支出占食堂总支出的比例不低于70%。
(二)中小学校食堂严禁列支与学校食堂运营管理无关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食堂资金。中小学校食堂不得列支学校在职教职工以及与食堂无关的工作人员的奖金、津补贴等各项福利支出,不得利用食堂资金为教职工发放实物,不得列支学校招待费。
(三)中小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五、结余管理
(一)中小学校食堂的收支结转实行月度结转,于每月将食堂取得的全部收入、发生的全部费用转入本期盈余。
(二)中小学校食堂尽量做到收支平衡。如收支相抵后确有余额,应结转下期继续使用,用于改善学生伙食。
六、资产管理
(一)中小学校食堂购入的各种存货,无论是存放仓库保管、还是直接送入厨房,均应建立验收、入库、领用制度,办理各种出入库手续并完善签章手续。
(二)中小学校食堂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其他费用。
七、负债管理
中小学校食堂学生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在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也可按学期收取。学校收取的伙食费记入预收账款,学生实际消费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月确认为当月食堂收入。
八、财务清算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需要进行清算的,学校食堂应纳入清算范围,并按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中小学校食堂应每月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
十、财务监督
中小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学校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的监督。中小学校食堂应每月将食堂收入、成本和结余情况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示,每年度将财务报告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附件: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财务〔2025〕3号)
玉林市教育局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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