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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玉林市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和师德师风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6-26 18:30     来源:玉林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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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玉东新区教育文体和旅游局,市直各学校(单位):

现将《玉林市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和师德师风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玉林市教育局

                             2025626

(此件公开发布)

   玉林市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和师德师风

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玉林市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严格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全力保障教师与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与制度规范,紧密结合本市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广泛适用于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专门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教师培训、质量监测、学生资助等各类相关机构的教师,涵盖公办学校教师与民办学校教师。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认定

第三条 师德失范行为列举

(一)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保教工作,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或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存在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责任认定原则

(一)始终秉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师德规范为准绳,精准认定师德失范行为及相关责任。

(二)全面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模式,严格依照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对师德失范行为展开深入调查与妥善处理。

(三)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清晰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师德师风建设中的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五条 对教师的处理

(一)处分:

1.警告:期限为6个月,适用于情节较轻的师德失范行为,旨在对教师进行警示,督促其及时改正错误行为。

2.记过:期限为12个月,针对情节较为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对教师的工作表现和职业声誉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3.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主要针对严重违反师德规范,给教育教学工作、学生权益或学校声誉造成较大损害的行为,降低其岗位等级或撤销其担任的职务。若教师为中共党员,同时依据党纪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4.开除:对于情节极其恶劣、造成严重后果且影响极坏的师德失范行为,予以开除处理,解除其与学校的劳动关系。若教师为中共党员,同时依据党纪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其他处理:

1.批评教育:通过面对面谈话、书面批评等方式,对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进行严肃指出,要求其认识错误并立即改正。

2.诫勉谈话:由相关负责人与教师进行正式谈话,对其行为提出告诫,要求其作出书面承诺,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3.责令检查:责令教师撰写书面检查,深刻反思自身的师德失范行为,分析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4.通报批评: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进行批评,以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

5.取消相关资格: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且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限制其在职业发展方面的机会,促使其重视师德师风建设。

(三)若教师涉嫌违法犯罪,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有特定严重失范行为,如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学生等,必须立即将其调离教学岗位,并按程序给予相应处分,以保障学生的安全与权益。

第六条 对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若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未能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出现以下情形,上一级行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滞后,日常教育督导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有效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开展。

2.对师德失范问题的排查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潜在的师德风险和问题。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及时、不力,方式方法不当,甚至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导致问题进一步恶化。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未能有效落实,师德失范行为的整改工作不彻底,未能达到预期的整改效果。

5.学校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发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教育系统的形象和声誉。

6.存在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二)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措施还可包括在表彰奖励、政策支持、招生计划、项目申报、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对学校的处理措施还可包括在评优奖励、人才培育、职称评聘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七条 举报受理

(一)玉林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全力建立健全师德师风举报受理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如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校园公告栏等,公开举报电话、邮箱等信息,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的畅通无阻,积极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广泛监督。玉林市教育局师德师风监督举报电话:07752684011;举报邮箱:ylsjsgzk@163.com。投诉举报需提供具体线索材料。

(二)对于收到的举报信息,必须及时进行详细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迅速启动调查程序,一般应在接到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第八条 调查核实

(一)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一旦发现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立即组织专门的调查小组,及时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工作。调查过程务必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给予教师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同时,广泛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的意见,从多个角度了解情况。

(二)调查人员应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各类有效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详实、准确的调查材料,为后续的处理决定提供坚实依据。

第九条 处理决定

(一)根据调查结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对师德失范教师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明确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关键内容,确保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涉及教师个人隐私的信息,应注意保护,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第十条 申诉复核

(一)教师或相关责任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应在受理复核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二)若对复核结果仍不服,可在接到复核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行政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认真处理,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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